矩形管系列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

时间: 2024-05-07 08:52:31 |   作者: 企鹅电竞在线网站


矩形管系列


  宁政发[2015]87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银价发[2017]39号调整银川市三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1、自治区普通高中示范学校每生每学期400元;银川市三区一市、石嘴山市两区、吴忠市利通区、固原市原州区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240元;其他县(市)镇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200元;川区农村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150元;山区农村、川区山区乡、移民开发区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60元。

  2、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的普通高中学校举办的艺体美特长班学费标准:固原一中每生每学期2500元,其余学校均为每生每学期2000元。

  3、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制定。

  1、寄宿制公办普通高中住宿费,山区8县高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80元,其他市县不超过12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财政部门视住宿条件确定,自治区重点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180元;

  2、近几年,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陆续调整的部分高中住宿费标准详见文件。

  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宁价费发〔2002〕132号,宁价费发〔2008〕14号,宁价费发〔2009〕4号,宁价费发〔2014〕50号,宁价费发〔2014〕51号,宁价费发〔2014〕66号,宁价费发〔2015〕33号,宁价费发〔2016〕26号,宁价费发〔2016〕27号,宁价费发〔2017〕27号,宁价费发〔2017〕29号等

  中专、职业中专、技工学校住校生住宿费为每生每年400元。新建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批准的标准收取。

  财综〔2004〕4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宁价费发〔2002〕132号,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一)本科,文史类每生每学年4000元,理工农类每生每学年4400元,医学类每生每学年5300元,艺术类每生每学年8000元,民族预科生每生每学年2500元。允许宁夏大学在此标准基础上上浮10%,其他本科高校重点、优势专业学费在此标准基础上上浮10%,但上浮专业数不得超过当年专业总数的30%。民族预科生学费不得上浮。

  (二)高职院校学费标准:文理工农医类不分专业类别,学费标准均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艺术类每生每学年6500元。允许学校在此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10%。

  (三)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标准:凡符合国家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成人大中专学校的学费,在不超过现行普通大中专收费水平的前提下由学校确定,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四)普通高校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特殊专业、辅修专业学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制定。

  (一)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生(纳入全国研究生统一招生计划),分别在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10000元标准范围内,由各普通高校制定标准,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二)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自费生、委培生),由各高校根据培养层次和投入情况自主确定学费标准并按规定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凡符合国家规定,经教育行政主任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成人大中专学校的学费,在不超过现行普通大中专收费水平的前提下由学校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同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学校备案标准。

  四、高等学校委托培养费。凡符合国家规定,经教育行政主任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成人大中专学校的学费,在不超过现行普通大中专收费水平的前提下由学校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同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学校备案标准。

  (一)2005年(不含)前建成使用,二人间收费标准根据配套设施不同分别为每生每学年2100元、1900元、1800元,2005年(含)后建成使用,分别为每生每学年2200元、2000元、1900元;

  (二)2005年(不含)前建成使用,四人间收费标准根据配套设施不同分别为每生每学年1200元、1100元,2005年(含)后建成使用,分别为每生每学年1300元、1200元;

  (三)2005年(不含)前建成使用,六人间收费标准根据配套设施不同分别为每生每

  学年800元、700元,2005年(含)后建成使用,分别为每生每学年900元、800元;

  (四)2005年(不含)前建成使用,八人间收费标准根据配套设施不同分别为每生每

  财教〔2013〕19号,发改价格〔2013〕887号,教财〔2006〕2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发改价格〔2003〕1011号,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838号,计价格〔2002〕665号,计办价格〔2000〕906号,教财〔1996〕101号,价费字〔1992〕367号,教财〔1992〕42号,发改价格〔2006〕702号,教财〔2006〕7号,教电〔2005〕333号,教财〔2005〕22号,宁价费发〔2014〕18号,宁价费发〔2015〕4号,宁价费发〔2014〕17号,

  财综〔2014〕21号,发改价格〔2009〕2555号,计价格〔2002〕838号,教财厅〔2000〕110号,财办综〔2003〕203号,宁价费发〔2013〕27号

  1、居留许可:有效期不满1年的居留许可,每人400元;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居留许可,每人800元;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居留许可,每人1000元。

  发改价格〔2016〕352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

  居民户口簿工本费自2013年1月1日起免征(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自2013年1月1日起免征(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的工本费)

  《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税〔2018〕37号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号牌工本费中已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单独补发号牌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每个1元。

  车主自愿安装号牌专用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种类型的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其同种类型的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1、登记证:每证10元;2、行驶证:每本10元:3、驾驶证:每证10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非对等国家签证人民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外币收费标准、按国别对等收费的国家及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计价格〔2003〕392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1、加入中国国籍:每证20元;2、恢复中国国籍:每证20元;3、退出中国国籍:每证20元。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公通字〔1996〕89号

  一、火化费(节假日收费加收30%):1、火化(高档平板拣灰炉)800元/具;2、火化(普通炉)240元/具(农村居民、火化干骨及12周岁下下儿童减免20%);3、骨灰包装处理费100元/具(处理费是指不保留骨灰)。

  二、接尸费(节假日收费加收30%):中档灵车(15-25万元)350元/次.具(20公里以上每公里加收2元,等候每超过一小时加收10%,过路、过桥费由)丧户承担。

  三、停尸费:冷藏停放50元/天.具(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四、悼念厅堂租用费:1、告别大厅2000元/每间每场次;2、告别中厅600元/每间每次;3、告别小厅200元/每间每场次。

  四、其他收费标准:详见宁价费发[2003]115号、宁价费发[2006]147号、宁价费[2008]71号文件。

  价费字〔1992〕249号,发改价格〔2012〕673号,宁价费发[2003]115号、宁价费发[2006]147号,宁价费发〔2008〕71号中项省标1、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规发〔2018〕1号),将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2、定价范围为火化、接尸、停尸、骨灰寄存、悼念厅租用等殡仪服务收费标准、城市公益性墓地等收费项目。土地复垦费

  经专家论证土地复垦方案中的复垦费用满足复垦要求,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三)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水浇地每平方米10-15元,旱耕地每平方米4-6元; 二、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其他耕地的,水浇地每平方米5-10元,旱耕地每平方米2-4元。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财(综)发〔2012〕13号,宁党办发〔2015〕2号,宁国土资发〔2015〕204号

  (一)倾倒:详见发改价格〔20081927号;(二)海洋废弃物检测:详见发改价格〔2008〕1928号;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规发〔20181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规发〔20181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

  (二)碎石路面非经营性占用每平方米每日0.10-0.20元,挖掘每平方米30-50元;

  (三)砼、砖人行道经营性占用每平方米每日0.50-1.00元,非经营性占用每平方米每日0.20-0.30元,挖掘每平方米50-80元;

  (四)土人行道经营性占用每平方米每日0.40-0.80元,非经营性占用,每平方米每日0.05-0.10元,挖掘每平方米5-10元;

  6、顶管管径300(含)以下每米400元,顶管管径300以上每米600元;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宁财综函〔2011〕120号,宁财综函〔2011〕120号,宁价综发〔2011〕32号

  一、高速公路(按车型):一型货车(2吨以下)、一型客车(7座以下)0.3元/车公里,二型货车(2-5吨含)、二型客车(8-19座)0.50元/车公里,三型货车(5-10吨含)、三型客车(20-39座)0.70元/车公里,四货(10——15吨含,20英尺集装箱)、四型客车(40座以上)0.85元/车公里,五货(15吨以上,40英尺集装箱)1.00元/车公里。

  二、高速公路(计重):车辆基本费率为0.060元/吨公里。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20吨(含20吨)的车辆按0.060元/吨公里计费;20吨-40吨(含40吨)的车辆,20吨及以下部分,按0.060元/吨公里计费,20吨以上的部分,按0.060元/吨公里线.060元/吨公里计费,20-40吨的部分,按0.060元/吨公里线元/吨公里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按5吨计费;计费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计费不足10元市,按10元计费。

  三、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载货类机动车计重收费标准:1、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车辆,暂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2、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30-100%(含100%)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倍集中收取车辆通行费。3、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收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的部分重量,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倍计收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部分重量,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宁价费发〔2005〕30号,宁价费发〔2005〕130号,宁价费发〔2012〕90号,宁价费发〔2007〕120号,宁价费发〔2015〕47号,宁交办发〔2016〕121号

  (一)进口港务费:每净吨(马力)0.55元;(二)出口港务费:每净吨(马力)0.55元。

  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11〕1536号,财综〔2007〕60号,财办税〔2015〕14号

  无线G单独制定收费标准,统一按实际使用频段进行计费,并降低各频段收费标准,具体为: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兆赫以下频段由1700万元/兆赫/年降为1600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由1500万元/兆赫/降为1400万元/兆赫/年,2300兆赫以上频段由1200万元/兆赫/年降为800万元/兆赫/年。在省级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兆赫以下频段由170万元/兆赫/年降为160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由150万元/兆赫/年降为140万元/兆赫/年,2300兆赫以上频段由120万元/兆赫/年降为80万元/兆赫/年。在市(地、州)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兆赫以下频段由17万元/兆赫/年降为16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由15万元/兆赫/年降为14万元/兆赫/年,2300兆赫以上频段由12万元/兆赫/年降为8万元/兆赫/年。

  《无线电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4、短号码(5位号,跨省使用):12万元/年.号,省内使用:2.4万元/年.号;

  5、短号码(6位号,跨省使用):1.2万元/年.号,省内使用:0.24万元/年.号;

  1、移动通信网占用的码号资源按照实际占用的进行收费;电信业务经营者分配给专用电信网的码号资源按照6元/年.百层号.本地网收取;

  2、西部地区的用户号码资源占用费减半收取(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

  6、114、117、121、106x(“x”从0-9)、长途过网号的码号资源暂不收费;

  8、党政机关专用网,国际、军事、战备专用网,公安、安全、武警部门专用网等使用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免收码号资源占用费。

  信部联清〔2004〕517号,信部联清〔2005〕40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部署,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一次性计征(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太西煤开采期间按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5元计征,除太西煤以外的其他矿产资源(含其他煤种)按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4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宁价商发〔2017〕43号

  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收费标准为15000元—17500元。

  (1)海洋渔业资源费:由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其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前三年采捕水产品的平均年总产值(不含专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产值)1%~3%的幅度内确定。(2)内陆水域渔业资源费:专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渔业资源费年征收金额,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其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前三年采捕该品种的年平均总产值3%~5%的幅度内确定

  《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

  全区草原划分为温性草甸草原、温性草原、温性荒漠草原、温性草原化荒漠和温性荒漠五类,具体收费标准为:

  征占用温性草甸草原(六盘山、小黄峁山、瓦亭梁山、月亮山、南华山),一次性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2600元/亩;温性草原,一次性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2200元/亩;温性荒漠草原、温性草原化荒漠,一次性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1800元/亩;温性荒漠,一次性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1400元/亩。草原植被恢复费按征占用草原面积亩数征收。征占用草原面积不足一亩的,按实际占用面积和规定的每亩收费标准折算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草原法》,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宁价费发〔2015〕29号

  乙肝疫苗接种服务费标准为每针3.4元(含注射器费用),其间不得另行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税〔2016〕14号,〔2002〕57号,财综〔2002〕72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宁财综发〔2002〕650号,宁价费发〔2002〕165号

  1、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医学会,从事初次医疗事故鉴定时可收取医疗事故初次鉴定费每次2000元。2、自治区医学会从事医疗事故再次鉴定时,可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每次3000元。3、凡各类医疗事故,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一方支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宁财综发〔2003〕411号,宁价费发〔2006〕60号

  《职业病防治法》,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70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以当地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当地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子女,按照本条(一)项、(二)项规定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财税〔2016〕14号,财规〔2000〕2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一)住宅、政府投资或社会兴建的非营业性公用、公益建筑,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收取;

  (二)各类商用、营业类用房以及10层以上非营业性民用建筑(不含住宅),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收取;10层以上营业性民用建筑(不含住宅),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收取;

  (三)对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投资的,并经有关部门批准认可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性住宅(安居工程);新建的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儿童福利院、养老院、非盈利性医院医疗用房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收取:(四)对临时民用建筑、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的商品房以及因遭受水灾、火灾、地震等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失破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予以免收。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宁财综发〔2003〕307号,宁价费发〔2001〕65号,宁价费发〔2007〕139号

  国家重点人防城市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按上述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自治区人防重点城市灵武市、青铜峡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按上述规定的相关标准的80%收取。

  一、对非财产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案件诉讼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每件交纳200元。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

  (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8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二、其他诉讼费收费标准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481号令)规定执行。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宁价费发〔2007〕63号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1)工业锅炉检验检测费;(2)电站锅炉(含热电联产锅炉)检验收费标准;(3)进出口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4)锅炉水质分析收费标准;(5)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检验收费标准;(6)罐车检验收费标准;(7)医用氧舱检验收费标准;(8)气瓶检验收费标准;(9)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检验收费标准;(10)电梯检验收费标准;(11)起重机检验收费标准;(12)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收费标准;(13)客运架空索道检验收费标准;(14)游艺机及游乐设施检验收费标准;(15)无损探伤收费标准;(16)理化金相实验收费标准;上述收费标准详见宁价费发〔2017〕54号。

  《特种设施安全法》,《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价费字〔1992〕268号,宁价费发〔2017〕54号。

  (一)型号合格审查费:1、航空器(包括定翼机、旋翼机、气球和飞艇等)2、发动机 3、螺旋桨4、材料、零部件、记载设备、航化产品、航空油料或委托单位代表合格审查费。上述项目收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1〕3214号。

  2、材料、零件、记载设备和航空油料生产许可审查:170元/人天×人数×天数,对国内生产单位进行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有效性复查,按初次申请收费标准的50%计收。

  (1)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初始适航检查:每人工时收费标准为200元。

  (七)国际合作审查费:根据国际通行作法制定收费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宁价费发〔2016〕45号

  1、药品注册收费按一个原料药原料药或一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如再增加一中规格,则按相应类型增加20%注册费。2、《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属于省级食品药监管理部门备案的药品补充申请事项,不收取补充申请注册费,如此类申请经审核认为申请内容需要技术审评的,申请人应按照需要技术审评的补充申请的收费标准补交费用。

  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药品申请注册费收费标准:常规项2200元/次,需技术审评的10500元/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宁价费发〔2016〕45号

  1、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确定的注册单元计收。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中属于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不收取变更事项注册申请费。

  《商标法》,财税〔2017〕20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08〕2579号,财综〔2004〕11号,计价费〔1998〕1077号,财综字〔1995〕88号,计价格〔1995〕2404号,价费字〔1992〕414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税〔2017〕20号

  网上受理400元;非网上方式受理3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一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100元)

  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合乎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合乎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专利法》,《专利法细则》,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财税〔2016〕78号,财税〔2018〕37号

  (二)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加收50元,从第301页起每页加收100元。

  《专利法》,《专利法细则》,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财税〔2018〕37号

  ①申请国际阶段收取的国际申请费和手续费,传送费、检索费、优先权文件费、初步审查费、单一性异议费、副本复制费、后提交费、恢复权利请求费、滞纳金

  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费用(国际申请费、手续费),其收费标准和减缴规定参照《专利合作条约细则》执行,实际收费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国际申请日所在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计算。

  9.滞纳金按应交费用的50%计收,最低不少于传送费,最高不超过《专利合作条约细则》中国际申请费的50%。

  ②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收取的宽限费、译文改正费、单一性恢复费、优先权恢复费

  注: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的PCT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减缴50%的实质审查费。

  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或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PCT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

  由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瑞典专利局三个国际检索单位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PCT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减缴20%的实质审查费。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为其他几个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提供检索和审查服务时,收取的专利收费标准按双方约定执行。

  《专利法》,《专利法细则》,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机构监管费=上年末实际所收资本×0.05%×风险调整系数。风险调整系数根据被监管单位的监管评级确定,其中一级为0.85,二级为0.92,三级为1,四级为1.08,五级为1.15。

  业务监管费=(上年末资产总额-上年末实际所收资本)×分档费率×风险调整系数-境外分支机构向所在国家缴纳的监管费。

  财税〔2015〕21号,发改价格〔2016〕14号,财税〔2017〕52号

  (一)机构监管费:对各类保险公司依照注册资本金(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按照运用资金)的0.4‰收取,其中,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每年每家不超过200万元,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1‰收取,每年每家不低于3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机构和保险中介集团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0.4‰收取,每年每家不低于3000元,最高不超变过5万元。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按照每年每家2万元收取。(二)业务监管费: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6‰收取;对意外伤害保险、除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以外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8‰收取;对人寿保险业务,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4‰收取.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按每年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0.4‰收取。

  财税〔2015〕22号,发改价格〔2016〕14号,财税〔2017〕52号

  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收取机构监管费。

  具体收费标准为: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的0.5‰收取,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期货经纪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的0.5‰收取,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证券业务监管费,按股票年交易额的0.02‰收取。对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收取期货业务监管费,按年交易额的0.001‰收取。

  财税〔2015〕20号,发改价格〔2016〕14号,财税〔2018〕37号

  自2018年1月日至201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

  仲裁案件受理费依据争议金额,按下列比例交纳:(以人民币计算)(一)1000元以下的部分,交纳40-100;(二)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纳;(三)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纳;(四)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交纳;(五)200001元-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纳;(六)500001元-1000000元的部分,按0.5-1%交纳;(七)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0.25%-0.5%交纳。收费主体为银川市仲裁委、石嘴山市仲裁委。

  仲裁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暂按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国家有规定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仲裁法》,财综〔2010〕19号,〔1995〕44号,宁价费发〔1997〕108号,宁价费发〔2005〕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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